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91民初1365号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8Q,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2-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运。
被告:惠盟网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6R,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文创大厦主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沈金波。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惠盟网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