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4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润民超市。
经营者:王锦荣。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润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