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4民初3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滨县鑫国脉通讯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松滨大街中段南侧。
经营者:王珍娜。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绥滨县鑫国脉通讯商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