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决 定 书 (2020)湘0211刑初276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义峰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现决定如下: 对该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11刑初276号
案件名称林义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
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义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