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1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1992年5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襄阳艾娜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红光路11号1幢赛亚米业院内A15。
法定代表人:马得香,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艾娜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襄阳艾娜美贸易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