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4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顺午,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双龙超市,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深圳路涟城镇街道莲花社区服务中心旁。
经营者:白耀花。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双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3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