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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盛琛、刘宁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102民初12367号之一
案件名称耿盛琛、刘宁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耿盛琛;刘宁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12367号之一原告:耿盛琛,男,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渤真,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宁,男,汉族,1981年3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

原告耿盛琛与被告刘宁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耿盛琛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盛琛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耿盛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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