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13119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致远,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万江文俊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水蛇涌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1HEP157。
经营者:何秀杏,女,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9*****,公民身份号码441************621。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万江文俊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万江文俊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