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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南漳县唱游百货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6知民初123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南漳县唱游百货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南漳县唱游百货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123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1992年5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漳县唱游百货铺,经营场所: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便河村一组。

经营者:郑兆结。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漳县唱游百货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9日立案。

2020年8月21日,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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