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8民初52号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晶,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刚,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市。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与赵刚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赵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