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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野县新宠儿婴童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216号
案件名称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野县新宠儿婴童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野县新宠儿婴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216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MCKBYOC。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尙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尙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野县新宠儿婴童用品商行,住所地河南省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纺织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9MAXH2G7XT。

经营人:匡瞻。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野县新宠儿婴童用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8月31日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需要调整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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