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208号 原告:成都喜爱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蓝光空港国际城2幢1单元8层805。
法定代表人:杨禄。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海盗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信道五和大道华熠科技大厦B1503。
法定代表人:贾峰,总经理。
原告成都喜爱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海盗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
2020年8月3日,成都喜爱园艺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喜爱园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成都喜爱园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