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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周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1执2910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周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徐周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281执2910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周朋,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周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7)苏0281民初15938号民事判决之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1090元。

因被执行人徐周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徐周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汽车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向相关部门查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92.3元(已发还),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周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回执、调查笔录及当事人的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徐周朋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经依法向有关部门查询,除执行到位上述款项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281民初15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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