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3民初362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马庄加油站,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贾悦镇大马庄村西段龙马路北侧。
投资人:鞠治国,个人独资企业。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诉被告诸城市马庄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