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49号之一 原告:杭州质信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C座1616室。
法定代表人:曾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剑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龙,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源,浙江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质信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李龙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0年6月12日,原告杭州质信簿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0年6月29日,原告杭州质信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质信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质信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原告杭州质信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质信簿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