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2761号之一 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1418475D,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莫城街道言里村。
法定代表人:马青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以丹,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嘉兴海兔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36923204H,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工贸大道1777号4幢-23楼。
法定代表人:牛占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锋,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海兔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海兔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海兔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海兔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908元,由原告江苏世纪依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