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230号 原告:台州杜伊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环大道638号4幢4101-02。
法定代表人:周小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青,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谦,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汉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拱新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任文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斌,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合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北东路16号1-101。
法定代表人:吕家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保,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志亮,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杜伊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汉鑫工贸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合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台州杜伊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杜伊特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杜伊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