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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鑫与福建泉州达润日用品有限公司、郓城县贝贝儿孕婴用品生活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368号
案件名称林海鑫与福建泉州达润日用品有限公司、郓城县贝贝儿孕婴用品生活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郓城县贝贝儿孕婴用品生活馆;福建泉州达润日用品有限公司;林海鑫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68号 原告:林海鑫,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巧鑫,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达润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迎宾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龙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智勇,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贝贝儿孕婴用品生活馆,经营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侯咽集镇侯集村。

经营者:李营营。

原告林海鑫与被告福建泉州达润日用品有限公司、郓城县贝贝儿孕婴用品生活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郓城县贝贝儿孕婴用品生活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海鑫撤回对被告郓城县贝贝儿孕婴用品生活馆的起诉。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王福相 人民陪审员  黄 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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