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368号 原告:林海鑫,男,199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巧鑫,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达润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工业区迎宾中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龙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智勇,福建高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贝贝儿孕婴用品生活馆,经营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侯咽集镇侯集村。
经营者:李营营。
原告林海鑫与被告福建泉州达润日用品有限公司、郓城县贝贝儿孕婴用品生活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原告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郓城县贝贝儿孕婴用品生活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海鑫撤回对被告郓城县贝贝儿孕婴用品生活馆的起诉。
审 判 长 叶鑫欣 人民陪审员 王福相 人民陪审员 黄 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昭霏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