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217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鑫怡商店,住所地:南充市南部县金葫路18号。
经营者:王小英。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部县蜀北办事处鑫怡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