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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游仙区美每家超市、陈刚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7执27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游仙区美每家超市、陈刚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美每家超市;陈刚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7执2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607212552A。

法定代表人:何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美每家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富乐中学大门旁门面。

经营者:陈刚升。

被执行人:陈刚升,男,汉族。

关于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绵阳市游仙区美每家超市、陈刚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美每家超市、陈刚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5日内履行本院(2019)川07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美每家超市、陈刚升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绵阳市游仙区美每家超市、陈刚升银行存款505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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