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系公司员工。
被告:聂富奎,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中山市尔派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贴边村新宅五路21号二楼之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03824744M。
法定代表人:聂富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聂富奎、中山市尔派照明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