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69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佳悦美妆园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隆和小商品城底商。
经营者:王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佳悦美妆园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对被经济技术开发区佳悦美妆园化妆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