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06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景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霞美镇祥联家电商行,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霞郊十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319PQ144。
经营者:黄炳树。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霞美镇祥联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2020年8月11日,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鹏 腾 审判员 陈 美 雅 审判员 王帆审判员王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安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