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68号 原告:贺庄明,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喜,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玲,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君老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开元路南侧、朝阳大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高世春。
原告贺庄明与被告河北君老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贺庄明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庄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庄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计1150元,由原告贺庄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