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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华北路分店、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795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华北路分店、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华北路分店;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沈阳信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795号原告:福州米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410205W,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华北路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HMYEA7W,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云岩广场地下车库、商场(中华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D6NH6L,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水南路196号贵州国际商城裙楼负1层[大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40780929378,地址:五常市山河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赵淑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信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77482330X0,地址:新民市金五台子乡皂角树村。

法定代表人:舒明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彬,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米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中华北路分店、贵州星力城乐品鲜活商贸有限公司、五常市彩桥米业有限公司、沈阳信昌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康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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