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721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欧顺日用品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塘下镇赵宅村塘川北街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H96R381。
责任人:周希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瑞安市欧顺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