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0153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吴新君,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吴新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725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