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659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海凤,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庭,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国峰,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黄海凤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