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2刑初93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小波,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01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北塔区,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以上均为自报)。
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关天强、卢慧铮,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小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喻小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喻小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5年7开始,被告人喻小波未经“某E牌”、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以中山市某公寓310房和某花园21号车库为据点,采取伪造购进产品名的方式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网上购入假冒“某E牌”墨水,通过“诚信世家a89”淘宝网店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5206.12元。
2019年11月1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喻小波在中山市某车库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在上述据点查获假冒“某E牌”672型号墨水415瓶和004型号墨水108瓶(货值共计人民币9831元)。
又查明,第4382048号“某E牌”商标的权利人是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第2类,包括电脑打印机用调色剂(墨)品,注册有效期截至2028年2月6日止。
将扣押的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某E牌”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二者相同。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喻小波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喻小波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喻小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小波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喻小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喻小波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小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喻小波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的意见,经查属实,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喻小波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喻小波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小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五万元,剩余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假冒“某E牌”672型号墨水415瓶和004型号墨水108瓶及台式电脑1台、笔记本电脑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