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永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刑更1928号
案件名称李永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永强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刑更1928号罪犯李永强,男,1963年2月1日出生,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2010)翠屏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强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3万元。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0日作出(2010)翠屏刑初字第6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将罪犯李永强暂予监外执行。

因漏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1)翠屏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8万元。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1)翠屏刑初字第36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将罪犯李永强暂予监外执行。

因漏罪,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渝北法刑初字第00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98万元。

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

被告人李永强不服,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渝05刑更601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渝05刑更33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至2024年3月20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20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提出:罪犯李永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

前述事实,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该犯未完全执行财产刑,应从严控制减刑幅度。

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建议对罪犯李永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李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对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间隔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减刑。

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情况,应从严控制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