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民终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龙双顺五金电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道六纬路133号。
经营者:田清芬,女,195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利,天津益德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龙双顺五金电料经营部(以下简称龙双顺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民初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龙双顺经营部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其撤回对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双顺经营部的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龙双顺五金电料经营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河东区龙双顺五金电料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砚丽审判员 董声洋审判员 王 倩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张军强书记员马翠翠附: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