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初56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王萍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南充市南部县三元街**,店招“王萍化妆品”。
经营者:王文珍。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部县滨江办事处王萍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