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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邗江区森祥五金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002民初1508号
案件名称1508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邗江区森祥五金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邗江区森祥五金水暖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02民初150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地址在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法律文书确认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收。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森祥五金水暖经营部,地,地址在扬州市扬子江北路**江阳商贸城****/div>经营者:吴昌琴,系上述个体工商户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祥,系吴昌琴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龙,扬州市广陵区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邗江区森祥五金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2020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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