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02民初150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地址在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法律文书确认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收。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邗江区森祥五金水暖经营部,地,地址在扬州市扬子江北路**江阳商贸城****/div>经营者:吴昌琴,系上述个体工商户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祥,系吴昌琴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龙,扬州市广陵区东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邗江区森祥五金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2020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