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123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薛斐,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丹丹,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20年8月17日,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薛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