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284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发,江苏新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开发区林旖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事处经二路**。
经营者:洪显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开发区林旖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间内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8月27日,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117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