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77号 原告:刘元江,男,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毓婷、倪锋,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金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小坪路鲤鱼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969227114。
法定代表人:李锐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浙江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段荣雪,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元江诉被告江门金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元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毓婷、倪锋,被告江门金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荣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元江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元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元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元江负担。
原告刘元江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