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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文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209号
案件名称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文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杨文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209号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尹剑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娟,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8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乌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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