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皓骥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汇京国际广场**。
负责人:白海珠。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海珠,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锋新颖建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高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苏州皓骥轩光电有限公司、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白海珠因与被上诉人高锋新颖建材(苏州)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皓骥轩光电有限公司、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白海珠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皓骥轩光电有限公司、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白海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皓骥轩光电有限公司、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白海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苏州皓骥轩光电有限公司、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白海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