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知民初58号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银杏街道王家桥社区钱江丽坊****。
法定代表人:胡友坪,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池县坪滩镇老板凳砂锅串串香,经营场所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黄金口岸**门市。
经营者:杨顺刚,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池县坪滩镇老板凳砂锅串串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成都市灌州之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