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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7胡彩娟与邱文权、邱锦晔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797号
案件名称1797胡彩娟与邱文权、邱锦晔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彩娟;邱文权;邱锦晔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7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彩娟,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文权,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淘宝网店铺“艾米的工厂店”经营者,住江苏省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锦晔,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淘宝网店铺“艾米的工厂店”实际经营者,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锦晔,男,198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淘宝网店铺“艾米的工厂店”实际经营者,住江苏省阜宁县。

上诉人胡彩娟因与被上诉人邱文权、邱锦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彩娟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彩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彩娟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胡彩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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