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恢381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宋秀丽、宋鹏高、杜海燕: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宋秀丽、宋鹏高、杜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029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20)陕01执恢381号。
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案款4,00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42400元,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现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恢381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