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3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干县宝岛眼镜连锁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农业局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4L27141535R。
经营者:胡爱华。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干县宝岛眼镜连锁加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