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新干县宝岛眼镜连锁加盟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8知民初36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新干县宝岛眼镜连锁加盟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新干县宝岛眼镜连锁加盟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36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干县宝岛眼镜连锁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农业局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4L27141535R。

经营者:胡爱华。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干县宝岛眼镜连锁加盟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