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执1341号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悦照百货店、胡汉琪:关于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悦照百货店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悦照百货店、胡汉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悦照百货店、胡汉琪已自动履行全部债务,本案执行费523元已缴纳。
现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确认被执行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合悦照百货店、胡汉琪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并申请本院结案。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执1341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