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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阳广场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0民初7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阳广场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阳广场购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0民初7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黄山路****1001铺iv> 法定代表人:单立园。

被告: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阳广场购物店,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紫阳广场地下超市**> 负责人:单立园。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歙县天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紫阳广场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狄志国 审判员  戴东辉 审判员  胡泽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莉艳 书记员徐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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