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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JINKUPARK)与洪玲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834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834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JINKUPARK)与洪玲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20-834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洪玲玲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834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杰,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玲玲。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与被告洪玲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JINKUPARK)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JINKUPARK)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朴振奎(JINKUPARK)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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