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80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51284732E,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海屯汽配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3100MA757UPJ95,经营场所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三江源汽配城**楼**。
经营者:宋永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阳,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海屯汽配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张 薇审判员 尹菲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雷 蕾 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