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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好又多超市、王伟武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91执2200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好又多超市、王伟武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好又多超市;王伟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20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2012-8。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好又多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阜阳北路与金珠路交叉口。

经营者:王伟武。

被执行人:王伟武,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本院在执行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好又多超市、王伟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好又多超市、王伟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好又多超市、王伟武银行存款人民币7320元[其中经济损失7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7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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