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788号之一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冉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大川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67474628。
法定代表人:王小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嘉陵,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赛虎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五,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五村西洋片037499649443。
法定代表人:陈秋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嘉陵,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重庆冉升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赛虎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