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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潮州市潮安区赛虎瓷业有限公司重庆冉升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5民初788号之一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潮州市潮安区赛虎瓷业有限公司重庆冉升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重庆冉升建材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赛虎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788号之一原告:黄振波,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冉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大川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67474628。

法定代表人:王小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嘉陵,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赛虎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五,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五村西洋片037499649443。

法定代表人:陈秋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嘉陵,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重庆冉升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潮州市潮安区赛虎瓷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振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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