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鄂0304执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市单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兴哲,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初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执行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65000元及利息,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93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十堰市郧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账户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受偿金额为65000元及利息。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他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为被执行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