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终1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西张庄镇浩明塑料制品加工厂,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西张庄镇高孟村。
经营者:王峰,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训,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龙岱华厦**。
法定代表人:方玉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莫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泰市西张庄镇浩明塑料制品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泰市西张庄镇浩明塑料制品加工厂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已与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泰市西张庄镇浩明塑料制品加工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泰市西张庄镇浩明塑料制品加工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新泰市西张庄镇浩明塑料制品加工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